火災問責 “6人停職”只是開始
據央視報道,針對“1·4”火災事件,蘭考縣啟動問責機制。目前,蘭考縣民政局局長楊佩民等6名責任人已被停職檢查。 在遷延多日、一直對官員問責問題顯得“躲躲閃閃”之后,蘭考終于“啟動問責機制”,這當然是個積極進展。但這一進展實際上仍是“起步”性質的進展,就徹底到位的問責而言,一切都只是開始。 嚴格而論,“停職”不是什么正式的處理措施,它不僅不屬于嚴格的紀律“處分”,更沒有進一步涉及刑事問責、刑事訴訟層面的強制性措施。 從目前公布的這份“停職檢查”名單來看,現已啟動的問責檔次及范圍明顯不夠到位、給力。一方面,問責涉及官員的層次級別太低,另一方面,問責官員的范圍顯得狹窄,只是民政領域官員。 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結合已披露的大量事實,對事件官員問責的兩個基本判斷顯然毋庸置疑。其一,當地相關官員應被追究的責任,絕不能僅僅是紀律層面的責任,更應該是瀆職犯罪性質的刑事責任,即“玩忽職守罪”。而按兩高的最新司法解釋,“造成死亡1人”即構成“重大損失”,“造成3人死亡”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這意味著,對造成7名殘疾兒童死亡的“1·4”火災,理當依法按“情節特別嚴重”追究相關官員的玩忽職守罪。其二,應該被問責的官員,也不應僅僅是上述6名低級別、有限范圍的官員。必須看到,盡管目前我國有關孤兒的許多管理制度并不健全,但基本的管理責任歸屬還是十分明確的。 這種法律背景下,20多年來袁厲害竭盡所能地收養上百名孤兒棄嬰、“沒有一分錢存款”,而當地政府“倒成了一個旁觀者”——既沒有履行自己法定應盡的供養責任,更沒有給予袁厲害充分應有的扶持資助,甚至民政、警方都只知“給袁厲害送棄嬰”,最終釀出“1·4”火災悲劇。若不嚴究窮究相關官員責任,如何能充分發揮法律“以儆效尤”和“懲惡揚善”的作用,又如何告慰7名罹難孤兒的在天之靈,告慰“愛心媽媽”袁厲害幾十年的偉大愛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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