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界限調整
為切實解決市內各區、四組團縣(市)及市政府部門之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界限不清、責任不明的問題,日前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省會調整了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界限,并從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行政區劃的通知》(市政〔2001〕28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正定縣、藁城市、鹿泉市、欒城縣與主城區同城化發展的意見》(石字〔2009〕38號)等有關規定,市內五區、高新區和組團縣(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界限原則上以行政區劃界限為基準予以劃分。國、省級公路及高速公路連接線等出入市口市區段的市容市貌、道路清掃、綠化管護及保潔按照行政區劃界限移交市內五區、高新區負責;公路的建設、設施維護等仍由交通部門負責。 |
關鍵詞: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