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每戶每月繳納垃圾處理費3元
從今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石家莊市民將按照新出臺的《石家莊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今后,由個人繳納的城市居民每戶每月繳納3元,辦理暫住戶口的外地進城人員每人每月繳納2元。 對于居民及暫住人口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使用煤氣、天然氣用戶的居民及暫住人口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征收管理部門委托新奧燃氣集團代收代繳;非煤氣、天然氣居民戶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征收管理部門委托相關物業服務單位代收代繳。 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經營者等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開設有銀行賬戶的,征收管理部門與繳費單位簽訂繳費協議,通過銀行定期收繳;對無銀行賬戶的,專業收費人員與繳費單位簽訂繳費協議直接收繳。 對拒不繳納或弄虛作假少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環境衛生執法部門可依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征收單位和征費使用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價格政策和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規定和有關財務規定,由財政、物價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并視情節對單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面開征后,除清掃費和特種垃圾及物價部門批準的經營性收費外,其他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相關的收費一律停止征收。垃圾處理服務單位不得因收費方式的改變而影響垃圾清運、處理。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或持有特困證的特困戶及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停產半停產企業在停產期間,學校在寒暑假期間,予以免征。 凡具備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條件的縣(市)、區礦,當地人民政府可結合本轄區實際,參照該辦法組織實施。 據悉,《石家莊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居民、學校、單位繳納標準 由個人交納的:城市居民每戶每月3元,辦理暫住戶口的外地進城人員每人每月2元。 由單位繳納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按上年末在崗職工人數(含臨時聘用人員)計收,計收標準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專業技工學校按在籍學生人數計收,計收標準0.5元/人·月。 其他繳納標準 由經營者繳納的:醫院(不含醫療垃圾)、旅店、多功能賓館、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計收,收費標準3元/床·月(不足5張床的按職工人數計收,計收標準1.5元/人·月)。 農貿、集貿市場按攤位計收,收費標準5元/攤·月。 桑拿、洗浴、美容美發、休閑娛樂等場所按經營面積計收,收費標準0.8元/平方米·月。長、短途客運車輛(不含客運企業)按座位計收,收費標準0.5元/座·月。 商業零售企業按營業面積大小實行累進計收,收費標準:50平方米以下20元/戶·月;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餐飲業按營業面積大小實行累進計價(含餐廚垃圾),收費標準:50平方米以下30元/戶·月;50-1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單位自運到指定垃圾場的,按每噸50元計收。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實際產生量計收,標準為:處理費5元/立方米,運輸費15元-20元/立方米。 |
關鍵詞:垃圾處理費,環境 |